在比特币传入国内的时候,币圈宣传比特币时确实用到了“货币”的宣传口号,比特币在质疑声中水涨船高,以致国家在2013年第一次出手监管比特币,也就是五部委联合颁布的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[2013]289号)(以下简称“289号文”)。
根据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[2013]289号)(以下简称“289号文”)的规定,从性质上看,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
但是比特币经历五部委监管之后几年并不见得消失了,它在国内的发展趋于壮大,围绕比特币的创业者,建立了完整的比特币行业生态,从挖矿到交易,钱包,媒体,行情工具等等,福兮祸之所伏,比特币的创业者们在探索比特币行业生态时,却无意间将封印在魔盒里的魔鬼放出来了,这就是后面面临行业一刀切监管的ICO。
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“94公告”),所谓的“‘数字货币’不由货币当局发行,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
因此,根据94公告、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,“数字货币”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,“数字货币”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、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,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。
但因为“比特币”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,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。因此,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“比特币”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,甚至越发的变多。
一、“比特币”的获取
个人可以通过挖矿、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取“比特币”;
个人可以通过支付法定货币,从某组织或个人处获取的“比特币”,但该出售比特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、提供法定货币与“比特币”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;
个人在国内可以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“比特币”;
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,个人本身持有合法获取的“比特币”,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,获取另外一种“数字货币”。
二、最新关于卖出“比特币”和提现的规定(这部分需要认真阅读,否则涉嫌违法哦)
个人可以将持有的“比特币”免费赠与其他人,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,如未进行纳税申报,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;
个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国内买入“比特币”,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,或者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“比特币”,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,在上述情况下,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,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;
个人将持有的“比特币”卖出提现后,只要有盈利,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,如未进行纳税申报,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;
个人可以将合法取得的“比特币”,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,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;
个人将其持有的“比特币”卖出给他人,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,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,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,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。
三、在国内开展“比特币”的交易服务
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国内提供“比特币”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,包括为代币或“比特币”提供定价、信息中介等服务(哭了,好像搜搜币也不能做);
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国内或境外提供“比特币”交易服务,不得在中国国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,收取交易手续费等;
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国内发行“数字货币”,并集资人民币,否则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;
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国内发行“数字货币”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和形成组织体系,否则涉嫌非法经营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。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,还可能涉嫌传销罪;
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“数字货币”的交易特点,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,形同地下钱庄服务,涉嫌洗钱罪。
针对以上规定,搜搜币提供意见,如果个人在国内希望购买和持有“比特币”,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,但是如果卖出获得人民币,将涉嫌违法,买币也要谨慎呢。
但是,“比特币”在国内发展也有十几年了,其底层的区块链技术对改善我们科技生活非常有意义,国内监管也不会一刀子切死,大家只要按正常方式购得,在监管引导层下交易比特币就不会有多大问题。